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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卓 | 一周法律资讯11.16-11.22

发布时间:2021.06.18点击次数:405

01系列“组合拳”破解知产权利人“举证难”

       最高人民法院1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据介绍,该司法解释共33条,着力解决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与证据有关的突出问题,推动构建激励、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举证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制度。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有权以裁定等法律文书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其控制的证据,既包括书证,也包括其他类型的证据。
       司法解释还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司法鉴定、商业秘密保护等作出了规定。司法解释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点评:在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上,该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进一步明确掌握证据一方当事人的举证义务,督促各方当事人积极举证,确保人民法院能够准确查明案件事实。


02直播带货数据“注水”被禁止

       近日国家网信办发布消息,为加强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明确,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不得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流量

       其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对高风险行为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告、限制流量、阻断直播等措施。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防范和制止违法广告、价格欺诈等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以显著方式警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为的风险。


点评:规范网络主播的行为,将减少网络直播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反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甚至违反法律的行为,保证广大直播受众通过直播获取健康、真实的信息,推动网络直播行业长远发展。


03明确著作权领域署名推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1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切实加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充分发挥著作权审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


        意见明确,在作品、表演、录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该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意见同时提出,高度重视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发展新需求,依据著作权法准确界定作品类型,把握好作品的认定标准,依法妥善审理体育赛事直播、网络游戏直播、数据侵权等新类型案件。

点评:依法加强创作者权益保护,统筹兼顾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大力提高案件审理质效,着力缩短涉及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类型化案件审理周期有利于促进新兴业态规范发展。


04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使用指南发布
       11月21日,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证据科学》编辑部联合主办的《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适用指南》(以下简称《适用指南》)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适用指南》全书共9章,规则全文147条。
       第一到九章分别为“总则”、“证明责任”、“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举证”、“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和证据保全”、“质证”、“证据的审查判断”、“证明标准”、“附则”。
       书中绝大多数条款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内容。

点评:《适用指南》为人民法院运用证据提供了统一的标准,有助于规范司法证明活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审判质量,同时也为我国制定统一证据法发挥了“铺路石”和“先行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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