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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传统美食被举报三无产品,判十倍赔偿

发布时间:2022.07.28点击次数: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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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的王女士在卖出150份自制扣碗类熟肉产品时,因没有标注产品相关信息,被买家邵某举报为“三无产品”。近日二审结果出炉,王女士败诉,需要退还4500元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
据王女士自述,从2019年起邵某就在社交平台上关注了王女士的视频账号,并联系购买了一批泡菜。2021年7月,邵某先是买了3份熟肉产品,后又一次性买了150份,累计4499.16元,次月起诉王女士的产品属于三无产品,起诉十倍赔偿。
2021年年底一审判决认定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安法》),及《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简称《重庆小作坊条例》)中关于散装食品在包装上标识相关信息的强制性规定,案涉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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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微博




职业打假人?

据新闻报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邵某曾十几次对重庆几家小作坊、副食店提起过类似诉讼,其中多起被法院驳回诉求,另外几起以邵某撤诉终结。在某个判决文书中,邵某在某小超市购买了5.4元散装排骨面,后以超过保质期9天为由起诉索赔1000元,被法院判定退款但驳回索赔。而在王女士这个案件的判决书里,邵某在收货过程全程录制了视频
曾被邵某起诉的一家小超市店主徐先生称,在解决这些索赔过程中,他发现还有人提前几个月踩点,将货架商品藏到角落等待过期,再前来购买并拖延一两个月,等小超市监控资料被自动覆盖后提起诉讼。
 


同类案件的不同判决


案例1:
2021年四川省岳池县。一家猪肉铺店主将自制的香肠在短视频账号上销售,被人购买后以缺少信息标注为由起诉,索赔2万元。2021年12月,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出售的是散装食品而非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需要在包装上标明标注标签;购买者与店主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买主是了解香肠制作过程后购买,双方还对是否打包进行沟通。由此,法院驳回了10倍索赔的请求,2000元的香肠在诉讼过程中变质,买家和店主各承担一半损失,店主退还1000元给买主。
 
案例2:
2022年1月,18岁的职业打假人陈某因一年起诉800多次,被法院认为有敲诈勒索嫌疑,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后警方立案侦查。有法律人士认为陈某起诉牟利意图明显,部分起诉理由不成立却利用商家怕麻烦的心理索要和解费,涉嫌敲诈。



律师分析

本案中引发广泛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三无产品是否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适用“十倍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适用十倍赔偿,必须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和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两个条件。三无产品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的食品安全定义或未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而有观点认为,普通消费者相对于生产者、经营者较为弱势,对于三无产品,消费者无法有能力、有资金进一步通过专业检测来证明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空前关切。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要求生产者、经营者对于销售产品注明相应标签,不仅是要求生产者、经营者接受国家食品质检要求也是符合消费者知情权的要求。消费者购买了三无产品已初步证明食品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若生产者和销售者无相应证据证明食品符合安全标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本案,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孙维本律师认为,三无产品有可能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但是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受到行政机关处罚。对于直播销售自家手工产品等,应具备相应食品生产销售许可,并详细告知消费者制作详情以及生产日期等信息。消费者未受实质损害不能以无标签的瑕疵请求惩罚性赔偿。但是食品是面对公众销售,无论自制品还是工业制品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若缺乏制售资质或欠缺相应食品标签、说明书等标识,违反了《食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个焦点问题:本案邵某如被认为是职业打假人是否同样适用十倍赔偿?

就此问题,常见两种对立观点:

观点一:职业打假人不是真正的消费者,不应当支持索赔请求。

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有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具有牟利目的的职业活动需要的,才可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职业打假人”明知涉案产品存在问题,不以食用为目的,购买后提起诉讼,以诉讼为手段进行营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

观点二: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不影响索赔的合法性。

目前,未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职业打假的行为。相反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打击了假冒伪劣产品与不良商家,助力肃清市场的不正之风。只有职业打假人存在敲诈勒索等行为,才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孙维本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的《对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正式出台的《“知假买假”行为性质认定类案裁判规则汇总》以及近几年关于职业打假的实际案例,司法部门正在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职业打假人败诉的案件也屡见不鲜。但如果所售商品实质造成了人身损害后果,无论是对于职业打假人和消费者都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职业打假人虽然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行政机关力量的不足,一定程度上净化了市场环境。但其行为已背离立法者本义保护消费者的初衷,目前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越来越大,例如无休止的投诉举报、“钓鱼打假”甚至严重的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等,这不仅不利于净化市场氛围,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反而会加剧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矛盾。

 

 

 

 

相关法条:

1.本案中王女士网上售卖的“三无”熟肉产品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关于“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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