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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法律资讯(5.2-5.8)

发布时间:2022.07.28点击次数: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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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被“反恶”公司标注为职业打假人,起诉侵权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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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互联网比作一个大型的列车中转站,那么我们每天通过网络进行的购物、刷视频、查询信息等活动就像一趟趟列车,将我们的个人信息沿着“网线轨道”载往“互联网中转站”进行信息交换。我国民法典创造性地把人格权单独成编,并将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独立区分,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发挥着“交通管理员”的作用,让个人信息通而不乱、始终在安全轨道上运行。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涉网络个人信息典型案件进行了梳理,并结合民法典以案释法。


对不实“反恶”网站黑名单说“不”

下单、付款、收货,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再普通不过的网络购物,最近却让张某十分苦恼。原因是,在电商平台下单后,不少商家拒绝向其发货。

经查,张某发现某个“反恶”网站未经其同意,将其姓名、联系方式、收货地址、电商平台注册账号等信息经部分加“*”处理后公布,并被打上“打假师、欺诈师、恶人、恶意欺诈”等标签。

“反恶”网站系为电商商家提供曝光职业打假人的平台,商家在该网站注册账号并支付会员费后,如果买家有多条举报记录或被多位商家列入黑名单,则可能是对电商进行恶意投诉与威胁的职业打假人,“反恶”网站会通过电商后台对商家发出警告。

张某认为“反恶”公司作为网站运营者公布其信息,对其冠以上述称号,侵害了自己的个人信息权益及名誉权,故将“反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删除侵权信息并赔礼道歉。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反恶”公司所发布的姓名、平台账号、电话号码、地址等信息均进行了加“*”处理,未直接明确地指向张某,但根据张某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在“反恶”网站以张某的姓名和张某的手机号为关键词搜索后,结果显示的收件人姓名、平台账号、手机号码、收件地址等与张某的真实信息一致。故法院认定“反恶”公司公布的涉案信息可识别为张某的个人信息,侵害了张某的个人信息权益,判决“反恶”公司删除网站中涉及张某的个人信息,并在“反恶”网首页连续30日发布置顶道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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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可识别性”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伴随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个人的信息收集处理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需在界定个人信息内涵的基础上,明确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以知情同意为原则,并对信息处理者设定一定的义务。关于个人信息的定义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等。据此,构成个人信息必须满足三个要件。首先,个人信息需具备可识别性,这是核心要件;其次是要有一定的载体,这是个人信息的形式要件;最后,个人信息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本案中,“反恶”网站上所公布的信息以文字为载体在网络上传播,即使经过模糊处理,但仍旧能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系属于张某的个人信息,满足个人信息的三个要件,而网站作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张某的信息时,未经过张某的同意也未曾核实信息的真实性便私自公开,构成对张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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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持续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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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5月6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近日联合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印发通知,连续第三年在全国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据介绍,通知明确了两方面工作重点。一是重点打击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以合法资质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违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规定,跨行政区域非法转移、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隐瞒为中间产物(产品)、副产物(品),非法转移、利用和处置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二是保持严查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违法案件中出具比对监测报告的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延伸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通知还要求,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和举报人保护机制,将举报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帮扶,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切实增强企业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落实正向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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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自2020年以来,三部门连续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相关环境违法犯罪高发势头得到遏制,特别是2021年专项行动成效显著。据统计,专项行动期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1030件1912人,同比分别上升69.6%、68.7%。最高检对3件跨区域重大疑难案件挂牌督办,紧盯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重点难点,指导破解专项行动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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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有组织犯罪法:利用网络、软暴力实施黑恶行为应认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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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暴力”行为在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得以明确。澎湃新闻注意到,反有组织犯罪法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明确利用网络、软暴力手段实施的黑恶犯罪,应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采用软暴力手段实施黑恶犯罪应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早在2019年,“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相关指导意见,对“软暴力”的定义、常见表现形式、法律适用等作出规定,为依法惩治黑恶势力实施“软暴力”违法犯罪提供重要法律依据。

“早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犯罪,采用的多是具有明显暴力特征的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等犯罪手段和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处长马曼表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黑恶势力已经从帮派化向公司化、企业化等表象合法的形式转变;从暴力手段向“软暴力”手段如言语恐吓、跟踪骚扰、辱骂等转变;从采砂、建筑、交通运输等传统行业发展到信息网络行业。为加大对利用网络、软暴力手段实施的黑恶犯罪的打击力度,前述反有组织犯罪法进一步明确,利用网络、软暴力手段实施的黑恶犯罪,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与此同时,反有组织犯罪法还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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