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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卓 | 一周法律资讯(2.14-2.20)

发布时间:2022.02.25点击次数: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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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将羁押必要性审查活动延长一年,范围拓展为全部案件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将自2021年7月1日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延至2022年12月31日。

案件范围由三类重点案件拓展为全部在办羁押案件。

2021年7月以来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主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轻罪案件羁押率过高、构罪即捕、一押到底和涉民营企业案件因不必要的羁押影响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开展全流程、全覆盖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最高检调整了专项活动覆盖的案件范围,从原来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民营企业经营类犯罪和当事人申请等三类重点案件扩大至全部在办羁押案件。

专项活动要求,承办检察官在办理各类审查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备案审查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把握逮捕、继续羁押、延押、重计的法定条件和羁押必要性。

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押可不押的不押、可延可不延的不延、不符合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条件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与此同时,对于符合逮捕羁押条件,确有羁押必要,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作出适用羁押强制措施的决定。推动社会危险性条件审查的实质化和审查延押、重计备案审查程序的实质化。

专项活动进一步明确,要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常态化,在办羁押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审判环节,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审查起诉环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一审环节6个月内未宣判、二审环节4个月内未宣判的羁押案件,应当至少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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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通过专项审查活动,加强了政法各单位的沟通协调和对人民群众的释法说理、宣传教育。检察院在在羁押审查中准确把握案情、充分解读政策、充分用好法律、更好凝聚共识,有利于推动在全社会树立与现代法治相适应的羁押理念,在羁押审查中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内生稳定,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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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交通违法记分迎重大调整




公安部发布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第163号令)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2版《办法》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的前提下,根据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影响的程度,对交通违法记分做了调整。

相比“2016版”交通违法与记分,2022版记分的交通违法共50项,其中7项记12分,7项记9分,11项记6分,15项记3分,10项记1分。记分类型增加了记9分、删除了记2分的违法行为。

在这次调整中,与日常出行息息相关的重点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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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新版《办法》的出台及实施,更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及人性化执法的理念,同时对于一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道路交通安全危害的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在新版《办法》中,多项原为一次记12分的交通违法,被调整到了9分、6分等。这样就能够减少交通违法满分学习的人次。但记分的调整,并不意味着处罚的调整与免除,道路交通安全任何时候都不可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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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月15日起施行



由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修订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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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办法》不仅增加了网络平台运营者,还增加了多项数据安全相关条文,对数据安全的重视程度更高、覆盖对象的范围更广、审查指标更加量化。

《办法》将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等情形纳入网络安全审查,并明确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无需审查;二是启动审查后,经研判不影响国家安全的,可继续赴国外上市程序;三是启动审查后,经研判影响国家安全的,不允许赴国外上市。

《办法》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预判该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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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数据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重点防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者大量个人信息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以及供应中断对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科技等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连续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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