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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卓 | 一周法律资讯(1.10-1.16)

发布时间:2022.01.17点击次数: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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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法制副校长应指导学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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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教育部近日联合印发《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推进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作规定指出,检察官由检察机关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兼职在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预防犯罪、安全管理、依法治理等工作;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颁发法治副校长聘书,任期一般为3年;要优先保障偏远地区、农村地区、薄弱学校和专门学校的法治副校长配置,鼓励和支持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全覆盖。

工作规定要求,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应当着力督促学校落实“一号检察建议”,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教职员工准入查询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协助学校建立完善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和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等校园安全防控机制。履行以下六个方面的职责:一是联系学校实际,结合学生特点和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情况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指导、帮助道德与法治等课程教师开展法治教育;二是指导学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责任,依法保护学生权益,协助帮扶受到违法犯罪侵害的学生,协调开展司法救助、心理疏导、身体康复、生活安置等多元综合救助;三是指导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协助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学生或者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予以教育惩戒、管理教育或者矫治教育;四是会同学校、相关部门,联合司法社工等对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以及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学生实施精准帮教,根据需要对涉罪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五是协助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妥善处理在校教师、学生违法犯罪案件,严肃查处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和滋扰校园的案件,参与学校周边环境整治,及时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等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维护学校周边社会秩序;六是指导、协助学校、教师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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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赋予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是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重要举措。《工作规定》的制定实施,有利于规范、保障检察官法治副校长充分全面履职,推动法治副校长工作走深走实,在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对于推动法治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体系、增强青少年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助力平安校园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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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范涉环保惩罚性赔偿:赔偿额一般不超过实际损失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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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简称《解释》),进一步就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范围、认定要件、计算基数和倍数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

《解释》明确,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恶意侵权者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承担比实际损失高出两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惩罚性赔偿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具有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功能。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中新增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解释》的出台,旨在准确理解和切实实施民法典这一新增规定,对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具有重要作用。与普通环境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同,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更为严格。《解释》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特别构成要件及其考量因素和典型情形: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不法行为;二是侵权人主观具有故意;三是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由被侵权人对上述特别要件负举证证明责任。

此外,为方便当事人及时、全面地主张权利,提高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水平和效率,《解释》规定,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应由当事人在生态环境侵权诉讼中一并提起,由人民法院一并解决,以提供公平、高效、充分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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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累积性、潜伏性、缓发性、公害性等特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成本低问题突出。《解释》立足于解决上述问题,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依法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严惩突出环境违法行为,让恶意侵权人付出应有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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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中央文明办出台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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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中央文明办联合印发《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服务原则和范围、申请条件、权利义务、服务管理、激励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办法》明确,法律援助志愿者是指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等单位安排,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及相关服务的公民。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服务范围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务;为受援人提供外语、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心理疏导等相关服务;为有需要的残疾受援人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无障碍服务;为法律援助经费筹集提供支持,参与法律援助的宣传、培训、理论研究、案件质量评估等工作。

《办法》规定了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提供主体和主要职责,明确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委托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组织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自行组织招募的,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引导志愿者落实法律援助服务标准,有关工作进行备案登记。

《办法》强化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保障措施,明确组织可能发生人身危险或为期一年以上的专项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的,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应当与志愿者签订服务协议,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律援助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财产权益侵害的,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应当提供必要帮助,依法维护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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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办法》的出台,是落实法律援助法关于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规定而推出的具体举措,对于扩大法律援助供给,推进法律援助服务均等化,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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